2015年1月6日星期二

散聚有時

我昨天被公司即時解僱,卻未獲發放bonus。CEO借辭說我在12月30日那天在收到大信封後,向到訪的一位作者展示,並透露我已被辭退,這所為破壞了公司形象云云。CEO還在解僱信中指明作者的姓名,並點出有多位同事在場作證。我的確是被辭退,向作者交待日後活動的安排有錯嗎?再者,當時管理層沒有一人在場,又怎樣推斷我與作者之間的言談有損公司形象?之後,我與作者道及CEO以我告知他離職一事被即時解僱,他認為這是我的職責所在,身為作者的他亦有權要知道,又何罪之有?令我感動的是,他願意為此向勞工處說出事實的全部,不愧是「公共知識人」,又或者是主令他「動了憐憫的心 」(谷6:34) 。

「上主賜的,上主收回,願上主的名受到讚美!」(約1:2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