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8月22日星期五

愛的誡命

瑪22:37-40記載了上主的誡命,耶穌說:「『你應全心,全靈,全意,愛上主你的天主。』 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。 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,如你自己。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。」其實愛主愛人的道理,在《申命記》和《肋未記》都有提及…

「你當全心、全靈、全力,愛上主你的天主。」申 6:5
「應愛人如己:我是上主。」肋19:18

甚麼是愛? 我自小就問過無數次,因為我很想知道為何父親會替我取名「愛儀」,小時候老師常埋怨要教我記和寫那麼多筆劃的名字很困難,曾取笑我說: 「你爸爸是否很渴望有一個兒子,才替你起名愛『兒』?」,爸爸從沒有確實地答覆過我,我感覺「愛儀」與愛慕仁義一定有關係。

「愛」是由「心」和「受」兩個字組成,「心」被「受」緊緊包圍着,就是「心」同身「受」。愛是內心默默的付出,一種與生俱來的行動,能感染他人。即使我們乾枯了、絕望了 (則37:11),正勞苦負重擔、我們都不是完了,只要我們承認天主是我們唯一的主,天主的神會注入我們內,使我們得復活 (則37:14) 。當我們的心復甦了,就會站在無私的角度去重新思考,因疼惜他人而獲得解脫。「因為誰愛別人,就滿全了法律」 (羅 13:8)。

要在主內生活,我常牢記耶穌在受難前囑咐門徒的一句話:「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:你們該彼此相愛,如同我愛了你們!」(若13:3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