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14日星期三

天主必照真情判斷 (羅2:2)

今早閱讀《讀經一》與《福音》的教導,感覺有點前後矛盾,保祿在《羅馬書》第二章提醒我們不可妄言判斷別人,因為當我們判斷別人時,就是在斷定我們自己的罪。在《福音》中,耶穌卻怒斥法利塞人和法學士,立了一個壞榜樣。難道只有主耶穌才擁有特權批判別人嗎?

在乘座升降機往聖經中心時,我經驗了一件多重「判斷別人」事件,誰是誰非只有天主才能定斷。由於我是最後一個進入升降機,我站在電梯的門前,當升降機到了停車場的樓層時,我側了身子讓一對年青男女步出升降機,之後電梯門慢慢關上,我背後的一位中年婦人突然大喊要出去,〔可能是我阻礙了她,又或是她不覺察已到達停車場〕,慶幸有人快速地按掣開門,這婦人最終推著一輛嬰兒車順利往停車場走去。可是,在電梯門正在關上之際,大家都聽到這婦人痛罵那先前步出升降機的女士。電梯內的數位男士隨即你一言我一語,齊齊數算那中年婦人的不是… 直至其中一位年青人說:「那老婦人罵她的媳婦狠狠的…」接著另一人回應說:「她們是母女吧!」他們又再次你一言我一語… 我開始醒覺,根本沒有人明瞭這四個人的真正關係,大家就胡亂猜測,斷定那中年婦人是不當的,對於她忿怒的因由卻沒加理會。驟眼看來,這老婦人像是今天福音中的主耶穌。

今天的讀經兩次提醒我們,上主「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」(羅2:6,詠 62:13)。上主的判斷,即使是報以忿怒和憤恨,都是慈愛的流露,要引領我們悔改。如果我們「固執於惡,不順從真理」(羅2:8),就是「輕視祂豐厚的慈愛、寬容與忍耐」(羅2:4)。當我們判斷他人時,是否對自己也作同樣的判斷,藉此省察自己的過犯呢?又是否如主耶穌一樣懷著慈愛、寬容與忍耐,祈求各人能從黑暗中步往光明,才對他人作出批評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