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9月3日星期六

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(路6:5)

根據《出谷紀》31章的記述全以色列民應守安息日的誡命,「六日中可以工作,但第七日應完全安息,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;凡在安息日工作的,應受死刑」(出31:15)。安息日是天主訂立的聖日,猶太人及其家人、僕婢、牲畜、甚至是寄居在猶太人家中的外邦人,在第七天除了敬禮天主外,任何其他工作都不許幹。法律的原意是要人在不損愛德行為的前提下拋開一切,全心全靈全意恭敬天主。

在《福音》中耶穌的門徒經過麥田時掐了些麥穗,用手搓著吃。其實,敬禮天主在於心神,有誰能肯定這是「邪惡的行為在心意上與他(主)為敵」(哥1:21)? 這事提醒了我,「你們不要按照外表判斷,但要按照公義判斷」(若7:24)。還記起多年前的一件事,當時我仍是聖母軍的團員,有一位團員在週會中批評另一位團員在報工作時間上有跨大之嫌,因為那團員家住九龍竟把車程計算在服務時間內,且大膽地要求神父說句公道的話。神父當時答得很妙:「妳肯定他在車程中沒有絲亳『服務』嗎?」的確,所有信徒都是「福音的僕役」(哥1:23),我們不是求人的讚賞,只盼在基督前「成為聖潔、無瑕和無可指摘的」(哥1:22)。